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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 来源:南宁见证合同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见证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韦俊律师,南宁见证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实际履行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合同的签订就是用来约束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约定事宜的执行情况,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某些原因不履行,会造成合同违约现象的发生,合同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合同履行中有一种叫实际履行的法律概念,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实际履行构成的条件有哪些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一、实际履行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实际履行是指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形式,其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必须是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在事实上不能实际履行,或者债务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实际履行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

  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实际履行构成的条件有哪些的介绍。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在合同依法成立了之后,有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都有可能会导致合同当中的部分约定甚至全部约定都得进行变更,所以各方在履行的时候,如果能够谨遵这几个实际履行原则,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

一般来说,合同债务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合同债权的受领也应当由债权人承受,但是国外许多国家从债务履行的效率原则出发,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清偿,第三人也可以代债权人接受债务清偿。我国《合同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考虑到我

  一般来说,合同债务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合同债权的受领也应当由债权人承受,但是国外许多国家从债务履行的效率原则出发,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清偿,第三人也可以代债权人接受债务清偿。我国《合同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三角债”现象的普遍性,从而规定了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制度。

   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代为履行的适应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据合同性质,应当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或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特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都不可以代为履行。此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则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无效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只有在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债权受领给付之后才能取得履行完毕的效果。然而只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认可第三人的履行,则可以实现代为履行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是代为履行成立的核心条件。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有第三人明确地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可以解释为为自己清偿或者无偿赠与或者无偿服务等,并不能取得使与其本无任何关系的原合同债务清结的效果。

  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第三人如果在代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Υ约行为,相应的Υ约仍然应当由其代替履行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来承担。如果第三人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三人对原债权人的清结行为而清结。可见,代为履行在制度功能上确实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并节省履行费用。

   代为受领

  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履行制度。代为受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合法有效,这是产生第三人代为受领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无效,则第三人无代为受领的根据。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受领方为第三人。这一条件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被双方当事人认可为如同向债权人亲自履行,则在法律上实现清结合同债权债务的实际效果。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约定。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然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须达成代为履行的协议,然而有这一约定,第三人的受领权就会缺乏前提条件。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除了一些纯获利益的个别受领行为之外,第三人的代为受领通常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受领条件,如果仅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就实现代为受领,等于剥夺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因为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毕竟属于两种性质的债务,法律应当给予第三人拒绝的机会。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有债权人与第三人的约定,在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则第三人根本无义务受领,则债务人不能顺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代为受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债务人适当地、全面地向第三人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结完毕。如果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出现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反之,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时,仍然由合同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基于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约定,代为受领可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结,从而实现合同法设计此制度的初衷,即效率原则的实现。

浅议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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